嫖娼被抓,会有怎样的后果?警方让妻子来领人,我该怎么办?(为了“紧急避险”,女子假意配合,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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嫖娼被抓,会有怎样的后果?警方让妻子来领人,我该怎么办?
P娼是明显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。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,警方是一定会管的。尤其是被警方抓了以后,是一定会被严肃处理的。
男人P娼被抓以后的具体后果会是什么呢?首先是要接受教育,警方一定会对你进行一番教育的。另外就是要接受治安处罚,很多地方都会给予大约5000块钱左右的罚款。
还有就是,如果你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罚款、拿不到这么多钱,警方一般都会叫家里人来领人的,来的基本上都是自己的家人和朋友。
如果最后真的是警方把家里的妻子给叫过来领人了,那你作为当事人来说,尴尬是一定的了,负罪感当然也都会出来了,甚至最后会手足无措、不知道怎么应付了。
这种情况下,个人建议,你还是把事情老老实实、一五一十地告诉妻子吧,坦白从宽,争取获得爱人的谅解。当然,毫无疑问的是,这之后,你的日子肯定不会好过的了。
所以,衷心告戒各位男士朋友同志们,还是洁身自好吧,尽量别去玩P娼这种违法的事,否则,后果真的会是挺严重的,甚至会对自己的一生都造成极大影响的。
该怎么办,当然是向老婆俯首称臣啰。我一个朋友就因这件事被抓,在拘留罚款后,他老婆差点把家都给他砸烂了,最后在亲戚六誉对他老婆的劝导和对他长达一个月的思想教育后,他老婆方才恢复了平静。
嫖娼是违法行为,并不构成犯罪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:“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”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如果被拘留了,按照规定会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,家属指的是直系亲属,并不一定是妻子。
嫖娼行为,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处以十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轻的,处于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嫖娼行为被抓,属于公安机关警务人员传唤涉嫌违法的犯罪分子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需要将被传唤的原因,处所通知涉嫌违法犯罪分子的家属。此时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通知其家属。
公安机关警务人员对涉嫌嫖娼行为的人做出相应的治安处罚后,会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,此时不会再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。
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属 到公安机关接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。因此,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同意到公安机关接人,完全由其个人决定。
以上仅供参考。
卖淫嫖娼是典型的治安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若是嫖娼被抓,那基本就是要被处于治安拘留处罚。法律上的后果比较简单,无非就是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罚。但公安机关已通知家里人,那嫖娼的事情大概是捂不住。如此一来,不仅因为嫖娼要被治安拘留处罚,还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,有的甚至会因此而提出离婚。家务事就不单单是法律事,更复杂,也更麻烦。所以还是好好的跟老婆赔礼道歉,争取获得对方的谅解。同时自身也要洁身自好,不要再作出这种违法行为。
为了“紧急避险”,女子假意配合,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?
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,说是一个女孩子在求助无果也无法逃脱的情况下,即将被暴徒强奸的时候,掏出一个气球,要求对方在气球中进行下一步动作。最后闹到法院的时候,暴徒以女孩子主动提出使用气球后方可进行为由,说明是自愿行为,而不是强奸行为。辩护到了这里,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会觉得这个人是人渣,骂他是禽兽那都是侮辱了禽兽,女受害者当场也是气愤不已,最后呢,法律还是公正的,判决了强奸成立,并且依法进行了判刑以及赔偿。我记得当时的司法解释好像是,在某种极端情况下的自我保护行为,并不能改变强奸的这个已存在的事实,就是说,为了保护自己所作的行为,是不能改变施暴者的违法行为的,在这个气球的案件中,女孩子的行为是自我防卫的行为之一,是将对自己的伤害降低,而不是认可对方的犯罪行为合法,所以,法律这方面的漏洞是没有的,同样的在你的问题当中,也是会构成强奸的,所以,朋友,我劝你,不要想着钻法律的漏洞,否则你将会万劫不复。
对与紧急避险,女子假意配合,男子构成强奸罪?
我简单的说一点:女子在遇到有人要强奸的情况下,自己又不愿意,更不同意!
如果想报警,或发声求救,也没有人能帮助的情况下,为了自身的生存活命。
在一万个前提下无法脱逃,而歹徒又处处逼紧,生命得不到保障的同时,只能委屈配合保生存。
女子最后有机可乘之机报警!
男的实属强奸犯!
笔者先讲述一个真实案例,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。
案情简介:
一天晚上八点多,阿丙与女友阿媚及朋友等人在市郊一个生态饭庄就餐后,阿丙驾车载带阿媚一起回去。在车内,阿媚与阿丙因为阿丙向其前女友借钱的事情发生争执,阿媚一气之下就下了车,阿丙叫她上车,阿媚置之不理,阿丙径直驾车离开,他想阿媚会打车自己回去的。
天公不作美,偏偏下起了毛毛细雨。阿媚等待好长时间也未见出租车🚕,正巧碰见一辆大货车,遂拦停表示要进城捎上一程,司机阿呆欣然同意。
之后,阿呆开车向前疾驰,阿媚却发现灯光越来越少,明显是距离城市越来越远了,阿媚心里害怕😨,就偷偷给男友阿丙发了一条求救信息。
不久阿呆将车停在一处偏僻的树林,雨声戚戚、黑灯瞎火,之后阿呆露出狰狞面目,恶狠狠地让阿媚脱掉衣服,阿媚不肯。阿呆随手拿出一把尖刀,架在阿媚的脖子上,阿媚立即求饶,并表示愿意配合阿呆。就这样,阿呆对阿媚实施了侵犯。
最后,阿呆拍摄了阿媚的裸照,并开车将阿媚带到一个路口放下,警告她如果胆敢告发,他就会把这些裸照发到网上,到时看她怎么见人。阿媚连连点头,一个劲说绝对不告发,并注意了阿呆的容貌特征、车子型号和车牌等。阿媚知道万一阿呆杀人灭口,自己就太危险了。
二十分钟后,因阿丙报警,公安机关找到阿媚,并通过调取沿途监控,听取阿媚陈述,提取相关检材,很快在一处加油站将阿呆抓获。面对铁的证据,阿呆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强行与阿媚发生性关系的违法犯罪事实。
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阿呆采用威胁手段,违背妇女意志,逼迫被害人就范,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,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
案例中,阿媚一百个不愿意与阿呆发生性关系,但是在一个雨夜和一个洪荒蛮野之地,阿媚是叫天天不应,叫地地不灵,面对一个彪形大汉手持尖刀,阿媚只有两种选择~要么配合,要么面临生命被剥夺的境遇,为了保存性命,阿媚别无选择,只能被迫就范,主动配合。
我国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阿媚主动配合,是危机时刻的“紧急避险”,因为相较于性权利而言,生命健康显然是第一位的,为了保存性命,阿媚只好被迫迎合,但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并不会因为阿媚的“主动配合”而改变,因为持刀威胁之下的“主动配合”,恰恰表明这种配合并非出于本意,而是阿媚在权衡利弊之后的无奈选择。
强奸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,女子为了“紧急避险”,假意配合,规避暴力,并非发自内心愿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,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,依法构成强奸罪。
多行不义必自毙,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制裁,唯有心存敬畏,遵纪守法,方能平安健康,幸福久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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